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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发布竣工验收备案新政!自2024年3月15日起实施!

时间: 2024-05-23 01:08:25 |   作者: 开运下载

  3月15日,广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相关事宜的通知(试行)》。

  2018年10月15日后竣工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完工联合验收规定实施,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不再单独办理完工验收备案手续。

  对于2000年4月7日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已完工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分类别办理:

  (一)对于已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可按照优化后的办事指南要求提供建设、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手续(详见附件1)申请办理完工验收备案,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竣工备案意见。

  1、未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人防建设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且已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并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属地街道进行违法建设处理后同意现状保留的既有建筑;

  2、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人防建设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部分缺失的既有建筑;

  3、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人防建设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齐全,但因各方主体或资料缺失的既有建筑。

  处理方式统一为:建筑设计企业应对既有建筑开展结构安全性及抗震鉴定、消防安全评估、购买既有建筑保险、补办人防建设许可手续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并凭规划验收(规划条件核实)意见、合格的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性及抗震鉴定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人防工程专项完工验收备案意见书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意见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材料、既有建筑保险保单以及城建档案馆接收文件等资料(详见附件2)申请办理完工验收备案,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分工出具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函(模板见附件3)。

  2000年4月7日前竣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因竣工验收资料不齐全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对既有建筑开展结构安全性及抗震鉴定,做好消防安全评估工作,无需办理工程完工验收备案手续。

  建设单位凭合格的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性及抗震鉴定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意见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材料、既有建筑保险保单以及城建档案馆接收文件等材料向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完工(或完工)手续(模板见附件4)。

  建设单位可凭建设工程完工(或完工)手续函件作为工程完工材料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针对第二点第(二)项、第三点情形的,建筑设计企业在办理完工验收备案或建设工程完工(或完工)手续前,应按工程建设时期实施的归档范围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一套符合标准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

  档案内容有且不限于:合格的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性及抗震鉴定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意见书、一套完整的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消防、智能、通风与空调、电梯等专业竣工图,城建档案馆出具城建档案馆接收文件。

  各方主体因时间久远等客观情况无法出具竣工图纸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委托具有与原设计单位相关资质等级或以上的单位出具竣工图纸。

  消防安全评估按建设时相关建筑防火设计标准为依据,建筑设计企业提供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为一年内有效的合格报告。

  广州市已备案的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由市建设科技中心(房屋安全鉴别判定中心)对外公布(网址:

  ),出具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性及抗震鉴定报告的检验判定单位应是已备案的具备地基基础、整体的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资质的房屋使用安全检验判定单位。名单数据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行业市场要求为准。

  既有建筑应按照《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民用建筑可靠能力鉴定标准》(GB 50292-2015)、《工业建筑可靠性能的鉴别确定标准》(GB 50144-2019)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开展结构安全性及抗震鉴定,鉴定报告为二年内出具的合格报告,报告安全方面的鉴定结论为au级或Au级(a级或A级)。如安全性检验判定的结论为Bsu级(二级)的,鉴定报告结论需有“房屋可安全使用”的结论。同时,抗震检验判定的结论为满足抗震能力综合要求。

  既有房屋保险承保单位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主承保单位,参考《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主承保单位(第一批)的通知》(网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增补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主承保单位的通知》(网址:

  (七)办理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备案手续、竣工(或完工)手续的市区分工有哪些要求?

  关于市、区分工原则。已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办理;未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由属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属地监管原则出具完工验收备案意见函或竣工(或完工)意见函。

  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房屋建筑工程办理完工验收备案手续便利度,解决我市既有房屋建筑工程因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而无法不动产确权的问题,参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以及广州市《关于支持改革创新宽容失误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定,广州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保险制度试点城市,结合工作实际,先行先试,进一步优化明确既有房屋建筑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方式。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2018〕33号)《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试行)》以及相关法律和法规办理要求,2018年10月15日后竣工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规定实施,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不再单独办理完工验收备案手续。

  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对于2000年4月7日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已完工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分类别办理:

  (一)对于已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单位可按照优化后的办事指南要求提供建设、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手续(详见附件1)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竣工备案意见。

  1、未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人防建设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且已投入使用并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属地街道进行违法建设处理后同意现状保留的既有建筑;

  2、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人防建设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部分缺失的既有建筑;

  3、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人防建设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齐全,但因各方主体或资料缺失的既有建筑。

  处理方式统一为:建设单位应对既有建筑开展结构安全性及抗震鉴定、消防安全评估、购买既有建筑保险、补办人防建设许可手续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并凭规划验收(规划条件核实)意见、合格的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性及抗震鉴定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意见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材料、既有建筑保险保单以及城建档案馆接收文件等资料(详见附件2)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分工出具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函(模板见附件3)。

  2000年4月7日前竣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因竣工验收资料不齐全的,建设单位应对既有建筑开展结构安全性及抗震鉴定,做好消防安全评估工作,无需办理工程完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凭合格的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性及抗震鉴定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意见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材料、既有建筑保险保单以及城建档案馆接收文件等材料向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完工(或完工)手续(模板见附件4)。建设单位可凭建设工程竣工(或完工)手续函件作为工程竣工材料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一)关于既有建筑建设档案归档。针对第二点第(二)项、第三点情形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完工验收备案或建设工程竣工(或完工)手续前,应按工程建设时期实施的归档范围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一套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且不限于:合格的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性及抗震鉴定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意见书、一套完整的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消防、智能、通风与空调、电梯等专业竣工图,城建档案馆出具城建档案馆接收文件。各方主体因时间久远等客观情况无法出具竣工图纸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委托具有与原设计单位相应资质等级或以上的单位出具竣工图纸。

  (二)关于购买既有建筑保险。建筑设计企业应购买既有建筑保险,并承诺连续购买期不低于三年(模板见附件5),鼓励建筑设计企业长期购买,确保既有建筑安全使用。保险机构在保险期内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既有建筑开展房屋结构、消防风险巡检服务,并对结构安全问题、消防安全事故进行理赔。

  (三)本通知自2024年3月15日起实施,试行期暂定一年。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径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我办将根据试行情况,会同各有关部门及时优化完善,切实提升办事企业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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