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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坍塌致1人死亡!项目经理安全总监等10人被罚!谎报事故经过、指使人员作伪证、违章指挥

时间: 2024-03-29 12:43:36 |   作者: 开运下载

  原标题:土方坍塌致1人死亡!项目经理/安全总监等10人被罚!谎报事故经过、指使人员作伪证、违章指挥...

  2021年7月10日,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一工地管沟开挖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近日,宝安区人民政府公布了这起事故的调查报告。

  2021年7月10日,西乡街道西乡实验学校建设工程工地管沟开挖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深宝府办〔2020〕6号)的要求,由区住房建设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宝安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参与,组成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现调查组对本起事故调查完毕,详细情况如下:

  1. 施工总承包单位:深圳市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819R,安全生产许可证:(粤)JZ安许证字〔2019〕02*9延,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安乐社区40区新安一路3005号中怡名苑X栋1301,成立日期:1983年10月29日,注册资本:150000万元人民币,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壹级。

  2. 劳务分包单位:深圳市欣*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M7P,安全生产许可证:(粤)JZ安许证字〔2021]〕02*6延,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林越众小区越众物业办公楼X楼,成立日期:2017年3月2日,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劳务不分等级。

  1. 建设单位: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机构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民X路108号。

  2. 监理单位:深圳市昊*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源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50G,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公园路宝湖居X栋3T101,成立日期:1998年8月17日,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资质类别及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3. 政府部门安全监管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住房建设事务中心)。

  事故工程名称为西乡实验学校建设工程,于2018年8月28日在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证,事故工程位于西乡街道凤凰岗社区居委会平峦山西侧。

  2018年6月14日,西乡街道办与越*公司签订《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价)合同》(工程编号:440306*001001),越*公司任命潘某智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2020年11月4日变更为宗某凯,2021年3月31日变更为刘某临)。

  2018年6月15日,西乡街道办与昊*监理公司签订《西乡实验学校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昊*监理公司任命胡某军为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2018年12月24日变更为张某平)。

  2020年11月27日,越*公司与欣*劳务公司签订《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欣*劳务公司任命向某全担任该工程的项目经理(2021年3月28日变更为梁某)。

  2021年7月10日下班后,水电安装班组到西乡实验学校建设工程工地2栋后面加班进行室外排水管道安装作业。20时20分许,古某军操作挖机开挖了一个宽度约为1.1米、深度约为1.59米、长度约6米的沟槽。欣*劳务公司工人向兴某、黄某伟、李某平随后进入沟槽底部放置波纹管(直径0.5米、长度6米)。接放完毕后,向某文、黄某伟爬上沟槽,发现波纹管放置歪斜,留在沟槽内的李某平便开始调整波纹管位置。没过一分钟,沟槽壁土方突然坍塌,李某平被埋至肩膀位置。经查:

  1. 李某平系欣*劳务公司水电安装班组工人,主要负责水电安装劳务作业(安装波纹管、补漏管道、处理线槽管道、搬运材料等),事发时冒险进入垂直开挖的管沟内进行作业,不慎被坍塌的土方砸中掩埋。

  2. 事发时管沟垂直开挖深度约为1.59米,现场未采取放坡或支护措施,违反《给排水管道工程项目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GB50268-2008第四章第三节第三项“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地下水位低于沟槽底面高程,且开挖深度在5m以内、沟槽不设支撑时,沟槽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3. 越*公司、欣*劳务公司均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事发现场的施工作业来管理,违反《建筑施工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未将当晚的施工内容通知监理单位。

  4. 越*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班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缺少室外管道安装相关联的内容;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欣茂劳务公司管沟开挖时未采取放坡或支护措施的事故隐患。

  5. 事发当晚,越*公司总裁助理兼安全总监侯某军在宝安中心医院和项目经理刘某临商量决定,编制虚假事故经过为工人李某平在下班后返回施工现场寻找遗落物品途中不慎跌入管沟被塌方的土方掩埋,并上报政府主管部门,谎报事故。同时侯某军和刘某临在事故调查中指使施工员周某文及涉事班组工人作伪证。

  6. 越*公司项目经理刘某临未对从业人员组织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依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及时有效地发现消除管沟开挖时未采取放坡或支护措施的事故隐患。

  7. 越*公司项目安全主任王洪光未按照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未及时有效地发现消除管沟开挖时未采取放坡或支护措施的事故隐患。

  8. 越*公司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郭良未按照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未及时有效地发现消除管沟开挖时未采取放坡或支护措施的事故隐患。

  9. 欣*劳务公司组织的班组级安全教育没有管沟开挖作业内容;未采取一定的措施及时消除管沟开挖时未采取放坡或支护措施的事故隐患。

  10. 欣*劳务公司项目负责人梁某未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依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采取相关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管沟开挖时未采取放坡或支护措施的事故隐患。

  11. 欣*劳务公司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赵*峰未按照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管沟开挖时未采取放坡或支护措施的事故隐患,现场检查流于形式。

  12.欣*劳务公司项目班组长谢某辉违章指挥工人李某平冒险进入未采取放坡或支护措施的沟槽内作业。

  13. 昊*监理公司未按《2021年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整治系列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开展项目周检。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向某文、黄某伟、唐某东用铲子和手扒开掩埋在李某平身边的泥土,一边大声呼叫周围人群支援;晚上8时21分挖机司机古某军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越*公司施工员周*文听到呼叫声后,立即赶到事发现场,跳下沟槽查看李某平伤情后,电话报告越*公司生产经理董某强“2号楼后面有人被埋”,董某强接报后随即转述给一同开会的项目安全主任王某光,周某文电线分钟后,王某光、董某强、王某中、闫某风、郭某一同赶到事发现场进行救援,救出李某平后用木模板将其抬至项目部大门,王某光称因救护车未赶到,晚上8时40分许,王某中开车,朱某斌随车,一同将李某平送往宝安中心医院救治,因伤情过重,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李某平,男,58岁,湖北省天门市人,因伤情过重,宝安中心医院全力抢救无效,2021年7月12日8时1分宣布其临床死亡。《司法鉴定意见书》(粤中一鉴〔2021〕病鉴字第0122号)鉴定意见为李某平系胸腔脏器受强大外力挤压致心肺挫裂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2. 现场施工班组长谢某辉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指挥工人李某平进入未采取放坡或支护措施的涉事沟槽内施工作业。

  3. 死者李某平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进入未进行放坡或支护的管沟内进行排水管线安装作业,不慎被坍塌的土方砸中掩埋。

  1. 越*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技术交底;水电安装班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2. 越*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夫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定期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且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3. 越*公司的项目经理刘某临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组织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依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及时有效地发现消除管沟开挖时未采取放坡或支护措施的事故隐患。

  4. 越*公司项目安全主任王某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按照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未及时有效地发现消除管沟开挖时未采取放坡或支护措施的事故隐患。

  5. 越*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郭某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按照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未及时有效地发现消除管沟开挖时未采取放坡或支护措施的事故隐患。

  6. 欣*劳务公司未对被派遣作业人员做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采取一定的措施及时消除管沟开挖时未采取放坡或支护措施的事故隐患。

  7. 欣*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定期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且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8. 欣*劳务公司项目负责人梁某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依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采取相关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管沟开挖时未采取放坡或支护措施的事故隐患。

  9. 欣*劳务公司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赵某峰未按照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管沟开挖时未采取放坡或支护措施的事故隐患,现场检查流于形式。

  10. 昊*监理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督促项目监理机构按要求开展安全检查。

  11. 昊*监理公司项目总监张某平履行总监职责不到位,未按要求参加项目周检。

  调查认定,西乡街道西乡实验学校建设工程工地“7·10”坍塌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1. 越*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了解事故应急处理解决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理。

  同时,越众公司谎报事故经过,同时在事故调查中指使施工员周某文及涉事班组工人作伪证,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理。

  2. 欣*劳务公司未对被派遣作业人员做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采取一定的措施及时消除管沟开挖时未采取放坡或支护措施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应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理。

  3. 昊*监理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督促项目监理机构按《2021年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整治系列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周检;其行为违反了《〈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

  1. 越*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夫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定期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且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版)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

  2. 越*公司总裁助理兼安全总监侯某军编制虚假事故经过,谎报事故,同时在事故调查中指使施工员周某文及涉事班组工人作伪证,其行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理。

  3. 越*公司的项目经理刘某临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组织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依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

  同时,刘某临编制虚假事故经过,谎报事故,在事故调查中指使施工员周某文及涉事班组工人作伪证,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理。

  4. 越*公司项目安全主任王某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按照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未及时有效地发现消除管沟开挖时未采取放坡或支护措施的事故隐患,建议越*公司对其内部处理,并报区住建局备案。

  5. 越*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郭*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按照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未及时有效地发现消除管沟开挖时未采取放坡或支护措施的事故隐患,建议越*公司对其内部处理,并报区住建局备案。

  6. 欣*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定期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且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版)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

  7. 欣*劳务公司项目负责人梁某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依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采取相关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管沟开挖时未采取放坡或支护措施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

  8. 欣*劳务公司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赵某峰未按照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管沟开挖时未采取放坡或支护措施的事故隐患,现场检查流于形式,建议欣*劳务公司对其内部处理,并报区住建局备案。

  9. 欣*劳务公司项目现场施工班组长谢某辉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施工规定对涉事沟槽采取放坡或支护措施,且违章指挥工人李某平冒险进入沟槽内施工作业,导致其死亡,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谢某辉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10. 昊*监理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张某平未履行其应当履行的监理职责,未按要求参加项目周检;其行为违反了《〈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

  11. 死者李某平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进入未进行放坡或支护的管沟内进行排水管线安装作业,直接引发事故发生,李某平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区住房建设事务中心为该项目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抽查。区住房建设事务中心监督组对工地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利用第三方巡查对项目进行全方位检查评分,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及对相关指令的落实情况做检查,并通过政务平台方式及时向该项目传达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指示及通知文件。区住房建设事务中心介入监督至今,共向该项目发放执法文书110份,其中监督检查意见书3份,责令停工通知书10份,责令整改通知书45份,《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52份。对现场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区住房建设事务中心监督组已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单位按要求落实整改闭合。

  (一)越*公司应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切实落实本单位安全主体责任,逐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做到如下要求:

  1. 加强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不同工种采取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技术交底,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2. 完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从业人员熟悉安全操作规范,掌握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3. 加强安全管理,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积极采取一定的措施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

  5. 公司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制定并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 公司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加强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欣*劳务公司应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做到如下要求:

  1. 加强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不同工种采取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技术交底,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2. 公司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 公司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加强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昊*监理公司应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做到如下要求:

  (四)西*街道办应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做到如下要求:

  1. 严格落实建筑设计企业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考核、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应急救援等制度建设。

  2. 加强管理力度,督促各参建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行业监管部门以此为戒,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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