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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芜湖市全方面提升“获得用水用气”服务水平做好供水供气接入工程“零投资”细则》的通知

时间: 2024-03-29 12:43:27 |   作者: 开运下载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公安局、芜湖市水务局、芜湖市城市管理局、芜湖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等部门,一同研究制定了《芜湖市全方面提升“获得用水用气”服务水平做好供水供气接入工程“零投资”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全方面提升“获得用水用气”服务水平做好供水供气接入工程“零投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的通知》(皖政办〔2022〕1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21〕543号)、 《关于印发芜湖市清理规范收费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实施方案》(芜发改价格〔2022〕220号)、《芜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关于用水用气报装外线工程审批实行承诺备案制的通知》(芜市建〔2022〕030号)等文件精神,逐步提升我市“获得用水用气”服务水平,优化用水用气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芜湖市辖县市区、开发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供水、供气接入工程。

  第三条 供水供气接入工程是指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至公共管网连接处的接水、接气工程,其中建筑区划红线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用地红线或地籍边界。建筑区划红线无法确定时,以距离用户建筑直线距离最近的现有市政道路规划红线为界;确因条件受限无法延伸的,政府与用户协商解决。

  第四条 供水供气接入工程费用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用户首次申请新装用水、用气接入,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工程建设费用,不包含同一地块中同一用户的扩径、再次申请接入以及个性化需求等延伸服务费用。

  第五条供水接入工程基本容量(用量)配置标准按《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18)、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城市给水工程建设项目规范》(GB55026-2022)、《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DB34/T679-2019)标准做设计。供气接入工程基本容量(用量)配置标准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50028-2006)、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规范》(GB55009-2021)标准做设计。

  第六条 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除市政道路项目外),供水供气接入工程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由土地所在区政府或开发主体承担,相关联的费用根据市、区事权划分,分级承担。对列入市、县(区)及开发区政府资本预算的项目(除市政道路项目外),其供水供气接入工程由同级财政承担。

  其中,对供水管道水质有倒流污染凤险的建设项目,应依据《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21),在接入工程中内部用水管道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处应安装倒流防止器的,由用户承担安装、维护和更新费用,或依据用户与属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合同的约定承担费用。

  第七条 对于超过本《细则》第一章第五条的同一地块中同一用户的扩径、再次申请接入以及个性化需求等延伸服务费用,由用户承担建设费用,或依据用户与属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合同依据承担建设费用。

  第八条 储备土地应做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供水供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气企业负担。

  第九条 供水供气接入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涉及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的城市道路、城市绿地(不包括砍伐、迁移城市树木)施工中迁移、挖掘、修复等临时占用费用,根据道路权属,由市或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同级财政拨付。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结合本地真实的情况,根据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专项规划和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开发强度和规划建设容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用户报装规模,使用户得到满足正常合理需求,约束过度报装行为,减少供水供气企业无效投资。

  第十一条前置服务。涉及接入工程的项目落户我市后,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土地开发主体积极主动对接服务的企业,根据落户企业的用水用气需求及时开具用水用气告知函交付辖区内供水供气行政主任部门,用水用气告知函直接作为接入工程“零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的依据。

  第十二条申请受理。接到用水用气告知函后,各级供水供气行政主任部门应组织供水供气企业,并视需要联合城管部门、交警部门等行政主任单位,完成现场勘查和方案设计,并按照安徽省最新工程建设定额标准,履行并联审批或承诺备案等手续后,根据所在地权属划分,由市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土地开发主体等与供水、供气企业按规定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其中,涉及红线外水气工程接入的占破道路、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等手续,由供水供气企业按照《芜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关于用水用气报装外线工程审批实行承诺备案制的通知》(芜市建〔2022〕030号)要求,依托安徽政务服务网线上申请并联审批,审批时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建设施工。供水供气接入工程按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城市给水工程建设项目规范》(GB55026-2022)、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50028-2006)、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规范》(GB55009-2021)施工。市住建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路面及绿化带恢复。在接入施工完成后,涉及的占破道路、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包括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恢复工作,依照《芜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关于用水用气报装外线工程审批实行承诺备案制的通知》(芜市建〔2022〕030号)第三条款要求由道路和绿化养护单位根据设计施工图纸负责及时恢复,费用根据道路权属由市或区管理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同级财政拨付。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供水供气接入工程完工后,应依据《城镇燃气输配工程项目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CJJ332019、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项目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GB50268-2008 )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建筑设计企业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工程费用结算。供水、供气企业在竣工验收后,报市直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土地开发主体审计结算,市区两级财政根据权属划分,与供水、供气企业每季度结算1次(季度末分别上报1次结算资料)接入工程费用。

  第十七条文件归档。供水供气接入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由所在地供水供气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级主管部门提交一份完整的《用水用气外线接入工程建设项目清单材料》,

  (1)涉及外线工程的工程,提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报装管理系统全流程截图(体现环节与时间信息)、报装甲请表、勘察派工单(或现场勘察记录)、设计图纸、预算书(含明细)、施工合同、供水供气合同、施工单、验收单、或会议纪要、财政支付截图或决算单、施工各环节照片不少于三张。

  (2)涉及外线接入并联审批(含告知承诺制)的工程,需提供,与修复单位签署的合同、占破路或破绿行政许可所需申请材料、审批过程截图、审批结果文件、复路复绿移交单、财政支付截图或决算单、施工各环节照片不少于三张。

  每次财政补贴付款后,各供水、供气行政主任部门还需提供完整的拨付凭证及项目清单。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之前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水平发展的细则》(芜市建函〔2022〕238号)中“一、规范接入工程收费”段落废止。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根据真实的情况适时调整本细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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