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6-05 00:31:28 | 作者: 招标代理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
《神木县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根据《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安置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榆林市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十三五”期间我县实施的脱贫攻坚移民搬迁(以下简称移民搬迁)中扶贫、避灾、生态、同步类搬迁集中安置点建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及分散安置户建房项目管理。
第三条移民搬迁安置项目要按照《神木县“十三五”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工作实施办法》要求,制定总体设计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安置点功能齐全,满足搬迁群众基本生产生活需求。
第四条移民搬迁安置项目按照“省级牵头、市级统筹、县抓落实”的要求,实行政府分级负责制。
(一)省级负责审查市级移民搬迁安置年度实施方案和项目备案资料;组织检查、指导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实施情况;统筹解决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市级负责审查县级移民搬迁安置年度实施方案和项目备案资料;指导、检查、监督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实施、信息统计和资料管理;协调解决县区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县级负责编制上报移民搬迁安置年度实施方案和项目备案资料;组织实施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建设、信息统计和资料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移民搬迁安置项目监管。
第五条县国土局牵头负责移民搬迁安置项目的组织协调、推进实施和指导监督;县发改局负责移民搬迁安置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公共设施建设监督;县教育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神木县“十三五”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分工和行业规划及建设标准做好集中安置点“大配套”项目建设。
第六条县政府是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统规统建项目由县政府确定实施主体,县城、园区、景区以外的原则上由相关镇(办)组织实施;统规自建和自主建房项目可由搬迁户自建或委托实施工程单位实施。
第七条县国土局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会同县发改局、财政局、扶贫办等部门依据移民搬迁安置总体设计,编制移民搬迁安置年度实施方案,9月底前完成上报。
第八条县发改局应将省级审查同意的实施方案作为开展项目立项的依据。县移民办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并且开展项目规划评估、用地、灾评、环评、水质监测等前期审批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开工建设。
第九条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实行开工前审核备案制。未经备案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财政不予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条县国土局将下年度移民搬迁建设项目备案资料于每年1月底前报市国土局。待市国土局下达备案意见后,县国土局要将项目资料备案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各镇(办)。
3.县住建局核发的国有土地建设集中安置点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分期建设的续建项目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可不再重复提供上述备案资料。去库存房集中安置项目须提供“五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各镇(办)接到下达的项目资料备案意见后,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建设方式及时组织开工建设,按期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并组织搬迁群众尽早搬迁入住。
第十二条各镇(办)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更改项目计划、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压缩)项目建设规模。确需调整,须经原备案部门同意。对擅自调整或者变更资本预算,配套资金不落实的,调减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农村宅基地腾退复垦实行一户一宅、一宅一证、建新腾旧。地灾、洪灾、采煤塌陷区搬迁户,做到即建即搬即拆,其他安置对象过渡期不超三年。腾退的宅基地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进行复垦或还林还草。对于无法复垦或没有复垦价值的,在明确权属、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立地条件,采取各种工程措施,实现节约利用土地,达到复垦目的的,视为宅基地腾退复垦。
第十四条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分“小配套”和“大配套”两种类型。“小配套”指安置小区规划红线之内的公共道路、电力电讯线路、给排水管道及环卫设施等;“大配套”指安置小区规划红线之外的公共道路、电力电讯线路、给排水管道、环卫、防洪及公共服务设施等。“大配套”项目小型安置点原则上当年建设到位;中型集中安置点在住房工程建成后两年内建设到位;大型集中安置点在住房工程建成后三年内建设到位。
第十五条移民搬迁安置项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必须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监督。严禁以移民搬迁名义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十六条移民搬迁安置项目的审批(审核、规划许可)、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的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并对其行为负责。
第十七条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建设中用地按照《关于做好移民(脱贫)搬迁用地保障的指导意见》(陕国土资发〔2016〕48号)执行,规划设计按照《关于做好移民(脱贫)搬迁安置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6〕270号)和《关于在移民(脱贫)搬迁安置房建设中推广使用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6〕59号)执行,集中安置点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按照《关于做好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陕发改代赈〔2016〕1393号)执行,质量安全监管按照《关于加强移民(脱贫)搬迁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16〕222号)执行,资金管理按照《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脱贫)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建〔2016〕231号)执行,跟踪审计工作按照《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资金和项目跟踪审计办法》(陕审发〔2016〕104号)执行,档案资料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镇(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理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报送有关投资、项目进度、资金筹措与使用情况及有一定的问题等,填报内容要真实、有效。
第二十条县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移民搬迁建房、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实施监管和验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现场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对工程勘测考察、设计、施工、设施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查验并作出全面评价,工程质量合格的,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完工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行业规定,及时组织对所承担的集中安置点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大配套”项目进行验收,并做好工程移交。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合格的移民搬迁安置工程,实施工程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外墙显著位置制作制式移民搬迁标识和永久性工程标牌,标明工程名称、开工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