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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和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4-03-03 22:29:39 |   作者: 招标代理

  《云和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引导农村村民节约合理规划利用土地,科学规划村庄布局,推进和美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新建、拆建、扩建、改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二)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符合适用、节能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背景和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并严格执行集体土地“一户一宅”政策。

  (三)村民建房应符合法律和法规及相关规划要求,坚持规划先行、科学选址。村庄规划要明确集中建房区域,并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相关部门应该依据规划对城市节点、重要区块、道路沿线、景中村的要求,做好修建性详细规划、村庄设计(方案)、建房区块规划(方案)等编制工作。

  (四)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拓宽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路径,因地制宜开展整村开发、乡村运营等新模式探索,高效推进农村土地资源盘活利用。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村级组织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审核审批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村民建房资格审核检查、用地协调、投诉举报受理、日常巡查、台账管理、违法用地及违反法律建筑处置工作;负责村庄规划编制及集中建房区计划安排、规划选址、方案编制等工作;负责村民建房用地的审批工作;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负责村民建房的规划许可、规划核实,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工作;依法负责农村住房安全监督管理、建筑风貌引导管控、住房设计图纸审查及危旧房改造等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各部门对农房审批进行联合踏勘及前置联合审核;指导各村依法开展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的审核审批管理工作;指导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地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指导乡镇(街道)进一步规范宅基地日常管理,优化审批流程,建立宅基地和村民建房乡镇(街道)联审联批制度;组织并且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参与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指导乡镇(街道)依法做好违法占用宅基地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集中建房区规划(方案)审批、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组织并且开展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调查,合理的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村民建房用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等相关手续;依法委托并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村民建房的规划许可、规划核实,指导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指导乡镇(街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农村住房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管理和行业约束;落实健全农村住房安全责任追究和公示制度、农村建筑工匠责任信用体系;负责组织编制并更新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农村住房安全监督管理、建筑风貌引导管控、农村住房设计图纸审查及危旧房改造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街道)根据我县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赋权及部门之间职责边界认定情况,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依法完善宅基地村民自治管理制度,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的代办服务,指导村民依法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活动。依法负责本村宅基地及建房的申请核实、宅基地用地调整、退出处置、纠纷调解以及宅基地违法用地的劝导和报告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积极努力配合做好村民建房的现场联合踏勘及前置联合审核、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依法依规提供供电、供水、供气服务。

  (六)各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村民建房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密切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要组建管理机构,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队伍,与相关基层站所协同,界定工作职责,实行专人专岗制度。县政府建立村民建房联席会议制度,根据自身的需求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土地调剂、建筑风貌管控等重大事项。

  (一)本县域内符合法定建房审批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建房。本办法所称的“户”,是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户,户数及人口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信息为基础,并遵循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4.只有一个子女且未婚已经分户的,父母与子女须共同申请,按一户计算;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父母随其中一位子女合并一户计算;因家庭人口增加导致住房困难需分户的,则按前三款原则认定;

  6.其他情形严格按照“一户一宅”及不重复使用宅基地审批资格权原则,进行认定。

  3.不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建房审批严格落实“一户一宅”三代审查机制,以申请建房的村民为基准进行审核检查);

  7.已享受国家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含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迁建安置)的;

  11.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含试用期)及离退休人员,在国有企业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12.以所有共同生活的亲属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建房后,不满足住房困难户标准,以离婚分家析产、赠与等方式,造成共同生活的亲属无房或住房困难的;

  13.申请户中存在以所有共同生活的亲属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建房后,不具备分户建房审批条件而以分户为由再申请建房的;或已将原宅基地产权证变更登记给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却仍占有使用的;

  1.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可增加两个建房人口;已婚已育一个子女的,可增加一个建房人口。

  2.父母具有建房审批资格但未曾审批建房,经建房申请人的父母及兄弟姐妹同意,可计入建房人口,但不重复计算。

  3.家庭所有成员户口未在同一地的,经一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户口所在乡镇(街道)认定具有建房资格的,可选一方属地作为一户申请。

  4.村民共同生活的亲属未享受房改政策(包括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领取住房补贴)等住房优惠政策的,虽非建房户所在村户籍人员,属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建房人口。

  1.严控区:指城区31平方公里城市发展控制区(详见附件1),该区域严格控制宅基地建房,保障政策另行制定。

  2.有条件建设区:指除严格控制区以外的区域,该区域分为历史建筑保护区与一般建设区。历史建筑保护区:指该区域内属传统村落、历史背景和文化村落、搬迁撤并等村庄区域,其中传统村落、历史背景和文化村落内核心区域不得新建、扩建住房,改重建、修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保护发展规划要求;搬迁撤并型村庄禁止新建、扩建,除列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建筑不得拆除外,原有住房应当依法拆除;历史建筑保护区内村民建房,由属地乡镇(街道)在保护区域外统一规划建房点,保障该区域村民建房需求。一般建设区:指上述区域以外的区域,乡镇(街道)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集中建房点,引导村民建房从零星布局到规范集中。

  1.建房用地控制标准为:1-3人户建房占地面积不超过90㎡,4-5人户建房占地面积不超过125㎡,6人以上(含6人)户建房占地面积不超过140㎡(占用耕地的不超过125㎡;若利用荒地、荒坡的,不超过160㎡);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等均应控制在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用地范围内。

  2.高度控制标准:屋顶采用坡屋顶形式,坡度小于35度(坡度系数小于0.7);檐口高度[指室外地坪至屋面的上檐口(最高点)或屋面现浇板顶的高度]实行分区控制(以《云和县公园乡村建设指导手册》为准),云雾梯田风貌区范围内檐口高度不高于9.5m;其他区域檐口高度不高于11m(上述檐口高度含架空层);坡地、台地建房存在分层入口或采光时,以最低层室外地坪标高起计算檐口建筑高度(含地下室高出室外地坪标高部分)。

  3.地下空间使用:鼓励农民建房依法合理规划利用建筑地下空间,地下空间、采光井应符合房屋规范设计的基本要求,高度不允许超出4.2m,且不得超出房屋批准建筑用地范围,不得影响地下管线等公共设施,不得对相邻的合法建(构)筑物、附着物造成损害。

  4.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建房的,可按不超过审批宅基地面积2倍的占地面积建设庭院。庭院风貌要符合规划、《云和县农房建设风貌指引》等有关要求。原则上不可以修建围墙,确需设置的,采用通透式或绿篱式,高度不允许超出1.2m。建设庭院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不得占用耕地、生态公益林。

  5.鼓励村集体联建集体土地公寓式住宅,原则上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80㎡。鼓励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属地乡镇(街道)指导下,依法参与集中建房区域的土地流转等工作。

  6.已批准的传统村落、美丽宜居示范村、历史背景和文化村、村庄设计等专项规划及建设方案,严格按照专项规划及建设方案相应标准执行。

  村民建房的,应按照《云和县农房建设风貌指引》《云和县公园乡村建设导则》的规范及下列要求执行:

  1.乡镇(街道)应指导村级组织起草包含村民建房风貌管控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鼓励村级组织为村民提供建房主要建筑材料集体采购等服务,降低建房成本。

  2.村民在申请建房时,乡镇(街道)应免费提供《云和县农房建设风貌指引》《农房设计通用图集》,指导农户选择符合所在风貌管控区要求的建筑风貌样式,并做好农房设计的具体方案与规范样式冲突问题提请研究工作。

  3.农房设计的具体方案要注明空调外机位、屋顶太阳能和光伏发电等设施位置,并规范安装设置。建房户应当依法落实雨污分流规定,做好生活垃圾污水户内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并将污水统一排入本村污水处理系统。供电、供水、供气单位不得为未依法处置到位的违反法律建筑办理相应供电、供水、供气申请手续。

  4.严格控制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两侧建房,强化景区村、美丽乡村风景线沿线村庄风貌管控,确需申请上述区域建房的,各乡镇(街道)应征询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农业农村局意见。

  1.对原有合法批准农房进行拆后建新的,可按照本办法结合人口审批;也可在符合规划、消防间距等前提下,对建房位置做局部移位,檐口高度按本办法执行,占地面积可与原合法占地面积一致,但不允许超出本办法规定的建房用地控制最大上限标准。

  2.申请人在建房审批时,原有住房依法应拆除的,在办理村民建房土地批准文件前须自行拆除旧房,将原宅基地无偿退还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注销原产权证。拒不拆除旧房退还宅基地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有关建房审批手续。因房屋建筑结构或文物保护等原因不能拆除的,依法将原产权证变更登记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若无房屋权属来源证明的,则签订《宅基地及房屋交还村集体协议书》(附件4),并办理好腾空交房手续。在建房土地批准文件下达前未完成变更手续及房屋腾空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有关建房审批手续。

  3.村民因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水库移民搬迁、土地整治、危房改造等确需使用本村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造住宅的,经安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表决权的全体成员或者村民(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安置所在地村宅基地。

  1.建房户申请。申请建房的户主向建房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附件2),并提供户主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建房申请人提出的建房资格、申请理由、旧房情况、申请用地权属、利害关系人意见(附件3),还有是不是符合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要求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原房拆建的,应审查原房屋权属来源。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示(附件6),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递交申请材料(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递交)。

  2.乡镇(街道)审批。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群众办事。农村建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行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水利基础设施保护范围、林地的,应先办理水利、林业等手续;拟在公路、铁路建筑控制区和电线廊道建房的,乡镇(街道)应先征求公路、铁路、电力主管部门意见;拟在度假区、高等级景区建房的,乡镇(街道)应先征求县文广旅体局意见。同时,做好涉及村规民约及村民自治要求事项的全面复审。

  (1)审核内容。在受理建房申请后,乡镇(街道)要重点审核申请人是不是满足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是不是满足用地面积标准,是否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利害关系人有无纠纷,是不是满足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是不是满足风貌管控要求,是不是满足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事项;

  (2)现场踏勘。经审核确认合乎条件的,乡镇(街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地联合踏勘,填写《云和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联合踏勘调查意见》(附件5),乡镇(街道)出具建房审批规划红线图(须有矢量数据)、审查建房建筑图纸后签署意见。

  3.批前公示。在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需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许可内容、规划红线图等内容在村公开栏、建房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申请人,乡镇(街道)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审核审批。符合建房审批各项要求的,由乡镇(街道)出具《云和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7);并根据用地范围,由乡镇(街道)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8)、《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9)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基槽验线。建房户应当将确定的基槽验线时间事先告知或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验线.竣工验收。住房建设竣工后,由建房户向负责受理的乡镇(街道)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乡镇(街道)根据验收情况,出具《云和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10)。通过验收的,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7.归档备案。乡镇(街道)负责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中收集的资料整理归档,参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标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档案管理,建立电子档案,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备案(附件12)。

  (一)未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建筑施工公司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施工操作规范,并依法对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对应责任。

  (三)实行挂牌告示施工制度,由属地乡镇(街道)在建房点挂牌告示建房情况。告示牌应包括:建房审批概况、建房户姓名、执法巡查人员和乡镇(街道)监督人员姓名及监督电话等信息。告示牌应从开工之日起设置在建房点视线可及范围内。

  (四)建设非低层或设地下室农村住房的,建房村民应当委托建筑施工公司施工;建设低层(三层及三层以下不设地下室的)农村住房的,也能委托拥有相对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村民与建筑施工公司或者农村建筑工匠签订的施工合同(附件11),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安全施工,并依法约定农村住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建筑施工公司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协助建房户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房户未按风貌管控要求做建设的,建筑施工公司或者农村建筑工匠有权拒绝。

  (五)县住建局和乡镇(街道)对农村住房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六)根据《关于严格落实新审批农民建房“四到场”监管制度的通知》要求,各乡镇(街道)应当组织对农房建设定期开展巡查监督,全程做好建房监督管理,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全套工艺流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对发现不符合审批要求建房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一)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执法事项已赋权乡镇(街道)的,由乡镇(街道)根据赋权通告规定负责查处。

  (二)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设计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设计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执法事项已赋权乡镇(街道)的,由乡镇(街道)根据赋权通告规定负责查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一)本办法中“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均包括本数;公示期间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本办法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和县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云政发〔2018〕36号)同时废止。法律和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准位置、面积、高度、建筑风貌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

  建房户与甲、乙、丙、丁四方相邻,现就建房有关问题,五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执行以下事项:

  三、甲、乙、丙、丁四方的产权人发生变更的,建房户有权要求变更后产权人继续履行本意见,若不履行,建房户有权要求甲、乙、丙、丁四方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

  四、本意见书由建房户与甲、乙、丙、丁五方代表人代表本人及其家属签字,对五方及其家属中每一个成员均有同等效果,签订后,五方均不得反悔;

  五、建房户与甲、乙、丙、丁五方中若有一方及其家属成员违反上述意见,履约方有权要求村委会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履约方有权向法院起诉;

  六、此意见书一式七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建房户三份,均有同等效果;

  1.相邻房屋(双方均为侧面)不开门不开窗(做防火墙),另有消防通道,并承诺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不影响相邻方结构安全前提下,可不提供侧面邻居的利害关系人意见。

  2.拟建房屋与相邻方为前后关系,一方退让(留有)的间距满足日照规范要求的,退让方可不提供前后邻居的四邻意见。

  以上退让(留有)间距中有村集体道路等集体公用部分的,按中心线计算退让距离,间距以第一层墙脚为界。

  乙方在 村 号(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有房屋 间,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因乙方在 申请异地建房,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乙方已与 乡镇(街道)签订房屋代为拆除协议书,待房屋拆除后自愿将宅基地无偿交还甲方;

  申请人房屋情况:用地面积 ㎡(其中建筑占地 ㎡),层次 层,总建筑面积 ㎡; 结构。附属用房用地面积 ㎡;其中建筑占地 ㎡。

  2023年月日,组织等部门,对该户建房选址联合现场踏勘,根据参加踏勘部门反馈的意见,建房选址 □符合 □不符合《云和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要求,拟同意该户建房选址。

  兹有云和县 乡(镇、街道) 村 自然村村民 申请在 (四至)建房 间 层,占地面积 平方米,土地性质为 。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集体讨论,现予以公示,公示期 天,具体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公示期内,若有异议,请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否则,本村将签署意见,上报审批。特此公示。

  备注:本公示一式两份,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各一份。

  经审查,该户符合“一户一宅”标准,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拟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农房设计符合风貌管控标准。可申请的宅基地面积为平方米,拟同意上报审批。

  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执行;7-9位数字表示乡镇(街道),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低层农村住房建设(以下简称建房)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2.建房规模: 层,总建筑面积 ㎡;结构及形式(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框架结构;□砖混结构;□木结构;□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文号: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 。

  1.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承担以下内容的施工(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多项):□地基基础;□整体的结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化粪池工程;□其他 。

  2.承包方式(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包工包料;□包清工;□部分承包;□其他 。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 件和设备除附件预算清单中注明由发包人提供的外,均由承包人提供。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1.总价款:人民币(大写) (¥ 元),价款构成详见附件预算清单。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施工内容的,变更部分的费用按实增减。

  2.发包人按照以下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

  (2)地基基础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 元);

  (3)地上一层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 元);

  (4)地上二层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 元);

  (5)地上三层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 元);

  3.承包人承担其雇佣的实施工程人员的劳动报酬,以及因施工活动导致的实施工程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失,但是,因发包人问题造成或者加重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发包人应当在开工 日前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并保证建房地点通电、通水、通路,场地具备施工条件,与周边邻居不存在影响施工的纠纷。

  2.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 件和设备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标准,除就地取材的竹、木等材料外,应当有生产合格证。发包人不可以要求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

  3.承包人应当按照设计图纸、实施工程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风险隐患。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设计单位或人员、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及时整改。

  4.承包人完成隐蔽工程施工后,应当提前 日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当在验收前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发包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通知承包人延期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认可。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5.承包人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备齐施工档案资料后,可以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组织承包人和设计、监理等单位或人员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在 日内向承包人签发接受交付的凭证。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当通知发包人,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竣工验收。建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使用。

  6.承包人对建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为:地基基础和整体的结构 年,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 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 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建房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保修期自其实际占有之日起算。

  7.建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未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建房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其实际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结算清单,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清单之日起 日内完成审核,逾期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清单。承包人对发包人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审核意见。对于双方认可的结算价款,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对于其中一方有异议的结算价款,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和数额支付合同价款的,按日计算向承包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 件和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承包人返工、修复或者给承包人造成别的损失的,承担承包人相应损失;

  (3)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停工的,按每日 元的标准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4)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担因此造成的承包人实际损失。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 件和设备,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担发包人相应损失;

  (3)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每日 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期延误超过 日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实际损失。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能够最终靠协商、调解解决,也可以按下列方式解决(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

  1.附件预算清单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