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5-01 06:33:20 | 作者: 行业动态
日,一考生报考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事业单位时,笔试第一,却在面试时被告知因为专业不符取消其面试资格。谁该为此事负责,成为热议的焦点。
媒体报道,3月,考生吕天奇参加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初审通过后,取得了笔试第一名的好成绩,却在资格复审时,被伊通县人社局告知专业不符,并取消了其面试资格。
据吕天奇透露,招考公告中,养护管理岗位限定交通运输、交通工程两个专业。自己学的是道路与桥梁工程专业,当时给县交通运输局打电话,反复确认专业相符后才报了名,并如实提交了毕业证、学位证等信息,审核全部通过。
伊通县人社局相关负责这个的人说,据伊通满洲自治县公路管理段养护管理职位招考公告,专业要求为交通工程和交通运输专业。吕天奇所学的道路桥梁工程,经专人前往吉林大学交通学院,依据教育部门专业目录进行核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旧专业对照表(本科层次)》中的道路与桥梁工程专业属于土木类而非交通运输类。
此外,伊通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表示,如果允许此类考生通过复审参加面试,对招聘公告中所设岗位条件报考的考生将有失公允。对于此次事件,已经对吕天奇予以道歉,如本人还有异议,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5月8日,伊通县委县政府对外发布《关于2018年伊通满族自治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路管理段养护管理岗位面试暂缓的通知》,暂缓了此岗位面试。
由于对处置结果存异议,吕天奇到四平市人社局申请仲裁,结果维持伊通县人社局的决定。后来,他又向伊通县纪委反映情况。日前,伊通县纪委给予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资格初审的有关人员相应处分和处理。
伊通县人社局表示,事情发生后,经会议讨论拟制了《关于认定2018年伊通满族自治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生吕天奇报考公路管理段养护管理职位专业不符的告知书》,于5月24日将告知书送达,并为其阐明维权途径可向四平市人社局提出仲裁;向县政府提请行政复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9月7日,距离吕天奇签收告知书后的第106天,经请示四平市人社局和2018年伊通满族自治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发布了此岗位的面试通知。
两个审核环节,从现实看,后者效力高过前者。这样的法外资格审核程序的设置,能够产生相互监督的效果,也可以把“资格”限定在更精准的范围内。但是,跨着笔试的前后两次审核,可能更多的是站在企业角度上所做的安排,而考生的正当利益,并未得到应有的考虑和保全。
在整个招聘过程中,吕某并无过错。被取消面试资格,虽处分了有关人员,得到道歉,但考生搭进去的时间和精力,或失去的其他就业机会等无从弥补。到头来,受损的还有事业单位招聘的公信力和公正性。针对学历人员的招聘,哪些是目标人员,招聘单位理应当首先自己做到弄清、弄懂、校准。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审查涵盖了年龄、学历、专业以及过往工作表现、档案等多方面,繁复的审查工作往往集中在笔试等“硬筛选”之后。即便如伊通县人社局的说法,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核贯穿于全过程,人们依然好奇:涉及报考者专业资格是不是满足(而不涉及是否造假)这样的简单资格事项,无论是由一个部门负责,还是由人事部门与企业交叉审核,为何不能整合在笔试前一次完成?否则,后续审查在未曾发现造假的情况下,就应该遵循之前的审查意见。
此外,针对后续审查中可能会发现问题而引发争议,还应该设置应急或救济程序。人们常常看到的是,这边争议仍未有定论,那边招聘程序依然在进行。
有鉴于此,理应在出现争议之初,就对该招聘按下“暂停键”,这既有利于最大限度维护报考者权益,也会间接督促审查和企业把前面的工作做扎实。
@雨浸竹叶青:取消面试资格是对的,如果通融了,对于符合专业要求的考生来说太不公平。
@长相思在心底:专业不符应该是初审都不通过啊,更何况考生还打电话确认了。笔试得了第一,最后又不让人家考,这样的结果真有些让人难以接受。
@96年的老干妈:考生报名的限制是两个具体的专业,而不是一个大类,这种具体限制的专业名称岗位有一个字不对都是不能报的,所以这的确是初审的人不够严格的问题。
笔试第一,却被告知“因专业不符,面试资格被取消”。舆论首先质疑的是这场招聘是否公平?
之后,伊通县有关部门严谨的回应和周全的应急处置化解了公众的质疑。但是,舆论没有就此平息,而是将矛头直指伊通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核的工作人员。
目前,有关人员已经被处分。但是伊通县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曾指出:“按照原来的情况,交通运输局用人时,道路桥梁等都属于交通专业类别,但是,按照人社部门的要求,吕天奇的专业不属于交通范围。”由此可见,之所以出现笔试面试结果不同的局面,是因为两部门对专业划分的范围存在异议。
面对争议,伊通县交通运输局、县人社局曾派专人去吉林大学交通学院核实,得出道路与桥梁工程属于土木类而非交通运输类的结论。倘若这部分工作做在了前面,此次招聘的“乌龙”事件或许就可以避免。
两个部门的沟通问题,结果蒙受损失的却是考生。诚如网民所说,即便是查清了事实,也处分了该处分的人,那考生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怎么算呢?
然而,这样的事件不是孤例。2017年,江苏徐州也发生过一起江苏师范大学文学硕士参加江苏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下辖的一家事业单位考试时,笔试第一,却在录用结果公示前两个小时,突然接到城乡建设局人教处通知——因为专业不符,录用资格被徐州市人社局取消。
最终,考生一家将徐州人社局告上法庭。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做出一审宣判,认定该考生不符合招录条件,徐州人社局对此做出“取消聘用资格”的行为,在实体上并无不当,但未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利的行为,程序违法。
此类事件产生,招聘单位把关不严均为根本原因。然而,不管是哪一个环节的责任,考生都成为了牺牲品。在后续处理上,缺乏有效的救济手段也为舆论所诟病。基于此,屡屡发生的专业争论,应该给有关部门以启示。
首先,在资质审核把关上,一定要严格。对于招录人群的“硬件”条件范围,招聘方自己要弄清楚,倘若涉及多个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要统一审核标准,防止部门之间沟通不畅,最终由考生“埋单”的局面。这样损害的不仅是考生利益,还有事业单位招聘的公信力。
其次,对于这类争议,应该设置应急或者救济程序。不能这边厢处理考生的异议,那边厢招聘考试有条不紊地进行,给公众以不负责任的观感。此次事件产生后,伊通县暂缓了此岗位的面试,伊通县人社局拟制了《关于认定2018年伊通满族自治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生吕天奇报考公路管理段养护管理职位专业不符的告知书》,并为其阐明维权途径。直到该考生收到告知书106天后,才发布了此岗位的面试通知。让人看到了有关部门的责任和担当,值得借鉴和学习。